組 織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成功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凝聚海內外各地校友力量,提供母校現階段及未來發展方向,成為與母校對接資源的整合平台。

增進各地校友間之交流聯誼,以促進校友產業合作鏈結。

發揮校友會組織力量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本會涵蓋全球各地校友,並得於各地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東區大學路一號。

第五條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採校友團體制,由各校友團體推派代表擔任本會會員代表,每一校友團體之會員人數滿五十人得選派代表一名,並依人數級距增派代表,至多六名。不滿五十人之校友團體,可採聯合推薦方式選派代表一名。並於召開會員大會二十日前報本會備查。

第七條

會員代表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

會員及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代表若有違反法令、章程,妨害母校、本會名譽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函請原推派團體改派會員代表。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不得再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可採通信投票方式,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及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個人理事及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中分為法人理事十人,個人理事五人。監事會為個人監事五人。

理監事候選名單由前一屆理監事會推舉,並由當屆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第一屆理監事候選名單由籌備會代表推舉產生。

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校友團體申請加入本會之資格及核准。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由理事長指定二位常務理事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由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理事長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若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法人理事由校友團體推舉經會員代表投票後產生,在理事長二年任期內,可由推舉的校友團體更換,不需再經會員代表投票。

第廿條

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可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其聘免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及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費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捐款。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捐款及收入。

第卅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